bat365官网登录关于印发《西盟县行政
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
和《西盟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
生育保险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西政发[2003] 13号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属各委、办、局:
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《西盟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和《西盟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三年三月二十六日
西盟县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
医疗保险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,切实保障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照顾、经济补偿、职业康复的权利,促使职工发扬爱岗敬业精神,根据《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》(云政办发[1997]156号)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盟县的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,驻西盟县的中央、省、地属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。
第三条 西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保险工作,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医疗保险费的收缴、支付工作。
第四条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按“以支定收,略有储备”的原则筹集,由单位缴纳。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(与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)的0.8%筹集。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。筹资办法为:
(一)属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,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。
(二)属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,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0.6%,单位负担0.2%。
(三)属县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,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0.4%,单位负担0.4%。
(四)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,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。
(五)驻西盟的中央、省、地属单位,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。
第五条 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工伤治疗的医疗费(不含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、保健滋补品)由工伤医疗保险费支付。
(一)在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内,从事与工作有直接关系任务时受伤。
(二)受领导指派,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时受伤。
(三)在工作岗位上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意外伤害。
(四)在紧急情况下,从事对本单位或社会有益的工作(如抢险救灾、救人等)受伤。
(五)
出处:西盟县政府办